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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执业制度


   一、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律师执业和本所的良好社会形象,根据司法部及省司法厅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本所建立严格的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制度。除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之外,未经批准,律师(含律师助理)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外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拟提供法律服务时,必须按本所要求填写相关信息,由主管主任对拟承办法律业务的可行性及收费情况初步审查并批准后,才能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律师填写委托代理合同时,必须如实向委托人讲解相关内容,不得利用自身优势欺诈、胁迫当事人接受明显对其不利的条款。

  五、本所建立严格的律师执业冲突审查制度,防止因此给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

  六、本所建立严格的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对律师办案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

  七、本所以适当形式向当事人、社会公众、司法机关公布监督电话,对举报情况认真及时查处。

   八、为保证服务质量,本所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集体讨论形成的明显意见,承办律师应当服从。

  九、本所在满足当事人点名服务的同时,还要考虑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及律师的业务特长,决定是否配备其他律师合办。

 十、  所有权决定新注册律师能否单独承办某项法律业务,新注册律师必须服从。

 十一、本所实行律师过错赔偿制度。因律师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本所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本所向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过错律师追偿。

 十三、本所建立律师诚信执业档案,作为评价律师诚信执业的依据。

 十四、对于不讲诚信的律师,本所不予接纳;已经接纳的,限其调离或辞退。

 十五、本制度已经本所律师大会讨论通过,自2005年元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