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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积极推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强化律师自律管理的自觉性,确保律师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对律师在考核年度内职业活动情况的定期考核。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业务绩效与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所设立年度考核委员会(或小组),负责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对象为在本所执业的全体律师。在本所执业的律师应当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第五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本所每年元月三十日前完成本所律师上年度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当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1、参加政治学习及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律师协会章程情况;

  2、遵守律师行为规范和准则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

  3、执业素质和职业能力情况;

  4、业务开展情况;

  5、参加公益活动及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6、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

  7、其他应当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八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优良的标准为:

  1、符合合格的各项条件;

  2、政治素质高。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3、业务能力强。熟练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办理过重大、疑难案件或重大法律事务,具备独立办理较复杂法律事务的能力,在某一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重视业务理论研究,专业水平较高。

  4、执业形象好。热爱律师事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违法违规执业记录和受当事人投诉(经查投诉不实的除外),自觉服从、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协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积极参加行业相关活动。

  5、热心公益事业。有奉献精神,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部门组织的各种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积极参政议政,在律师行业和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

  第九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合格的标准为:

  1、拥护宪法,按照规定参加政治业务学习,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

  2、遵守律师行为规范和准则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3、具备与履行律师职责相适应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4、法律服务质量符合行业公认标准;

  5、参加本所组织的各种活动和公益活动,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等义务;

  6、按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业务培训;

  7、未发生被投诉及查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

  8、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本所管理。

  第十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标准为:

   1、考核年度内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2、业务素质和执业能力不能适应履行律师职责基本要求的;

   3、未按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业务培训;

   4、不履行法律援助等法定义务;

   5、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的;

   6、受到律师行业公开谴责以上惩戒的;

   7、有其他违反律师管理规定或严重影响律师行业声誉和本所声誉行为的;

   8、不服从本所管理的;

   9、有不符合律师应有品行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律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就本人在考核年度的职业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本所在考核时可采用民意测评、走访当事人和相关执法机关等方式,了解律师的执业情况。

考核结果应向全体律师公示。

   第十二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暂缓执业年度考核,停止其执业活动并收缴其律师执业证书:

   1、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处罚、处分未执行完毕或期限未届满的;

   2、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因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的;

   3、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无法参加考核的;

   4、在考核过程中被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调查处理的;

   5、正在接受投诉查处的;

   6、其他应当暂缓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形。

      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律师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进行执业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本所根据律师在考核年度的实际执业情况,按本制度规定对其进行考核,出具书面考核意见,初步确定考核等次,并连同一下材料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2、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3、律师学历、学位、职称等有变动的,应提交新的相关证书或证明的复印件;

   4、律师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本所对于执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也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或律师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在被告知考核结果之日起,六个月后可以申请重新考核。

  第十五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律师执业管理与奖惩的基本依据。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律师档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后实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