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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诉讼风险须知


    一、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 委托人作为原告起诉,申请财产保全、增加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起反诉,不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将承担该行为无效的后果。

    、不按时交纳代理费用的风险。 委托人不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交纳代理费用,则委托代理合同自行终止,律师不再出庭代理,已经收取的代理费用不予退还。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时,本所保留追究违约赔偿责任的权利。

    三、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 委托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否则,有可能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 如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且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新证据”的规定,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或举证不能,该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质证。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承担所主张的事实不能认定的风险。

   五、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 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无法提供原件或原物,提交复制品、复制件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而又不能合理说明原件、原物的去向和线索的,复制品、复制件不能作为证据。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出庭作证,否则会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六、申请保全、评估、鉴定的风险。 委托人申请评估、鉴定的,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各方当事人,不能按举证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八、不按时出庭的风险。 委托人必须到庭的案件或按约定委托人出庭的案件,委托人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将承担按撤诉处理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审理及丧失举证机会的不利后果。且律师代理义务视为履行完毕。

   、对方下落不明时的风险。 对方下落不明,会导致案件审理期限过长,案件难以尽快审结;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有可能导致案件难以执行。

   十、无足够财产提供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欠款,会导致剩余欠款不能履行或对剩余执行款要等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才能恢复执行的后果。

   十一、对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 对方没有财产或委托人不能提供对方财产线索,可能导致财产保全无法进行,以及案件难以执行。

    十二、不及时申请执行的风险。 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委托人不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可能导致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人民法院将不再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十三、不自觉履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风险。 委托人不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导致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还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执行费和执行中支出费用。委托人故意抗拒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导致被依法拘留、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律师依法履行代理义务仍未能维护委托人利益的风险。 因案情的逐渐展开、发展以及法律政策调整等的原因造成和预期相悖的结果不时发生,该非律师工作失误造成的风险为委托人应承担的正常风险。

   十五、委托人对律师一经授权即视为对代理合同内容完全理解认同。 代理合同中诸如代理范围、期限、代理费数额 、支付时间、方式,律师免责条款等重要内容应细致阅读,必要时可向律师质询。一经律师授权并在该《须知》上签字即视为对代理合同和本须知内容不存在任何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