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走进言正
言正动态
专业领域
专业团队
言正案例
联系我们
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司动态 / 详情

胜诉案例:言正律所王兴伟团队代理侵权纠纷案,成功助当事人免除侵权责任

来源:言正律师 发布日期:2024/12/16 0:00:00 字号

01 基本案情

李某是A公司短期雇佣的劳务人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24723日下午,李某由A公司组织去B公司的建筑工地装载废旧模板,期间使用了C公司掌握的塔吊装运,赵某是塔吊司机​。塔吊在装运过程中,将货车上的废模板拉翻,致使李某失足从车上​摔落,最终不治身亡。对于李某的死亡,其家属认为A、B、C公司及赵某均有责任,并将其​全部告上法庭。
事情发生后,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C公司特别委托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王兴伟律师团队李元科律师、周阳实习律师应诉。
02 法院判决
李元科律师、周阳实习律师接手本案后,在王兴伟主任的指导下,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他们不仅仔细审查了案件的所有细节,还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详尽的探讨,以确保能够准确无误地理解和表达当事人的意愿和权益。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两律师精心撰写了答辩状和代理词,力求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经过一整天的开庭审理,并且在庭后提交了说理更为详尽的代理词,通过细致的说理,最终使法庭完全接受了我方的主张,认为在案涉事故中,C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并在判决书中进行了详细的说理与释明。
03 律师观点:
一、本案李某的死亡系意外事故,且本身具有一定过错。

李某作为成年人,对装模板工作具有一定的操作经验,在装模板时站在车上明知具有一定的危险,在此过程中,自身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加强自身安全防护措施,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二、塔吊司机赵某的行为属于义务帮工,且案涉吊装行为C公司事先并不知情。

案涉事故产生的基础是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废旧模板买卖行为,C公司和赵某属于第三人,没有利害关系,吊装行为本身也没有给C公司或赵某带来任何利益,赵某帮助A公司吊装的行为,不论C公司是否知情,均属于​义务帮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不论是从义务帮工上说,还是从雇主责任上说,均应被告1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A公司既是死者李某的雇主,即接受劳务一方,又是无偿帮工的被帮工人,且A公司本身亦存在过错,其并没有给雇员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设备,也没有对雇员的劳动保护进行要求,致使案涉事故的发生,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李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他被告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