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李某作为成年人,对装模板工作具有一定的操作经验,在装模板时站在车上明知具有一定的危险,在此过程中,自身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加强自身安全防护措施,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二、塔吊司机赵某的行为属于义务帮工,且案涉吊装行为C公司事先并不知情。
案涉事故产生的基础是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废旧模板买卖行为,C公司和赵某属于第三人,没有利害关系,吊装行为本身也没有给C公司或赵某带来任何利益,赵某帮助A公司吊装的行为,不论C公司是否知情,均属于义务帮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不论是从义务帮工上说,还是从雇主责任上说,均应被告1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A公司既是死者李某的雇主,即接受劳务一方,又是无偿帮工的被帮工人,且A公司本身亦存在过错,其并没有给雇员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设备,也没有对雇员的劳动保护进行要求,致使案涉事故的发生,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李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他被告不承担责任。